桌球十一分制

    桌球十一分制,是桌球比賽規則之一。國際桌球總會於 2001 年 9 月 1 日修訂。一場比賽由奇數局組成,第一個得分 11 分的選手獲勝;若比分打成 10 比 10,則先得分 2 分的選手獲勝。每得 2 分,接發球的隊伍變為發球隊;在 10 分決勝負時,各隊輪流只發一球。在決勝局中,當一方率先獲得 5 分時,雙方應交換位置。

    1. 在比賽中,第一個得分 11 分的選手獲勝;在決勝局中,先得分 2 分者獲勝。

    2. 每局由奇數局組成。每得 2 分,接發球方變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比賽結束,或雙方比分達到 10 分,或實施輪換發球法,此後,發球和接球的順序保持不變,但每人只發一球。

    3. 在一局比賽中,先發球的一方在下個局次中應率先接球。在該場比賽的一局中,在一位置比賽的選手應在下個局次中轉換為另一位置。在決勝局中,當一方率先得到 5 分時,雙方應交換場地。

    4. 只有當球靜止在選手雙手的開放且伸展的區域時,才能發球。從球離開選手手部直到球被擊中,球必須高於桌平面並在發球選手的端線後方。

    5. 當球被擊中時,發球選手或他的雙打隊友的身體或衣物任何部位都不應位於球與網之間的區域。此條目的目的是:防止隱藏發球,以逃避接球選手的視線。

    6. 未發球(包括發球失誤)計為對方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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